一湃热点解读—诽谤罪在实务中的运用

发布者: yipailawer 标签: 发布时间: 2018-01-18 17:45

      李小璐“夜宿门”事件刚刚降温,知名演员马苏又卷入其中,马苏遭黄奕前夫黄毅清爆料,不止与PG ONE、魏大勋有过亲密关系,还曾与张继科一起“做头发”,并被直呼“圈内老鸨”,被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据报道,1月12日下午,马苏本人前往海淀法院,递交了起诉黄毅清的起诉状。此次,马苏提起的是诽谤罪的自诉,要求法院刑事审判庭认定黄毅情构成诽谤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与以往明星多是提起民事诉讼不同,这次马苏向法院提起的是诽谤罪刑事自诉,要求追究黄毅清刑事责任。目前法院已受理马苏刑事自诉材料,根据规定法院会在15日内通知是否立案。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大家也许会奇怪,刑事案件不都是由检察院提起的么?个人也可以直接提起刑事诉讼么?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分公诉和自诉两种。

      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三类:

(一)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四种情况:

(一)侮辱、诽谤案

(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三)虐待案

(四)侵占案 

马苏正是据此向黄毅清提出了诽谤罪的刑事自诉。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即要捏造事实或明知是捏造的事实并公然散布得轻微,且还需达到情节严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据此,一湃君认为黄毅清的行为是符合公开散布的,且该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或者被转发次数也肯定超过了法定标准,达到了“情节严重”,但要构成该罪要求散布的必须是虚假的事实,即该案的关键在于黄毅清手里有没有所谓的“实锤”,如果有,黄毅清就不构成此罪,如果没有,就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长期以来,娱乐圈各种“八卦”“猛料”“互黑”“互撕”频出,大多是隔空喊话、打口水仗,一开始,不明真相的吃瓜群众还纷纷加入战局,为自家“爱豆”打抱不平,最后发现其中大部分纯粹是为了炒作,增加话题,各种骂战大多以一张“严正声明”收场,且在“声明”结尾还义正言辞地表示会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简直是侮辱吃瓜群众的智商。

      一湃君认为,不管黄毅清手里到底有无“实锤”,也不管马苏到底人品如何,运用刑事自诉这一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是一个很好的选择,娱乐圈是非不断,绯闻频出,许多人为了名利不择手段,整天造谣生事,搞得人心惶惶,而人们对于娱乐圈的乱象也产生了审丑疲劳,逐渐变得厌恶和反感。

      在现代社会,每个人都要有基本的法律意识,发现他人有违法、失德的行为,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而遭遇网络暴力,也要运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清者自清,浊者自浊,将娱乐圈的恩怨是非放入法律的框架内解决,也能还网络一片清净。

当然,如果想要一对一进行法律咨询,可以在我们后台留言或者直接在下方留言,一湃君将为你提供专业服务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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