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湃热点解读—暴打孩子可能涉嫌违法

发布者: yipailawer 标签: 发布时间: 2018-01-15 10:10

    最近,一湃君就看到这样一个案例----9岁男孩被母亲捆绑起来暴打后身亡,疑因弄丢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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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湃君内心感到很悲痛,这样美好年纪的男孩子,迎接他的本应该是父母的疼爱和灿烂的明天,但他的生命却终止在了这个寒冷的冬天。

【案件摘要】

     1月10日消息,1月5日,江苏泰兴黄桥9岁男孩明明(化名),独自出门玩,弄丢了手机。寻找数小时无果,明明坐在雪地里大哭。最终他还是回了家,母亲得知后非常生气。她用胶布将明明的手脚、身体捆绑起来,不让他反抗;用木棍从傍晚6点打到深夜11点,打了歇歇了打;期间只喂了几口水。6日一早,明明只穿着秋衣秋裤趴在自己房间冰凉的地板上,永远地闭上了眼睛。邻居们都说,明明的母亲对别人客客气气的,但却三天两头都要打孩子,下手还狠。最新消息,泰兴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拘了死者母亲陈某。

【案例评析】

     首先,一湃君认为,除了故意伤害罪,陈某还涉嫌虐待罪。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手段,从肉体上进行摧残、精神上进行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主观上,被告人具有为使被害人肉体上、精神上受到摧残和折磨的故意。客观上,殴打行为既可以是故意伤害罪的手段,亦可以成为虐待罪的手段,但是虐待行为要求对家庭成员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同时必须具有经常性、持续性特点,且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才能按犯罪处理。

    根据新闻报道,邻居们均反映陈某“三天两头要打孩子”,救护人员也说“体无完肤,伤痕累累,旧伤新伤都有”,当然具体还得根据法医鉴定的结果、死亡证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以及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来判断陈某之前打骂明明的行为能否符合虐待罪的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其次,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有什么区别呢?虐待罪往往也给被害人健康乃至生命造成严重的损害,极易与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混淆。

     但是虐待的本质特征体现在虐待行为的经常性、一贯性,行为人并不想直接一次性造成被害人伤害或者死亡的结果,被害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损害也是逐渐形成的,一次虐待行为不足以构成虐待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湃君在裁判文书网上搜索了很多类似的案例,虐待罪往往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甚至故意杀人罪联系在一起,虐待罪的法定刑和其余三个罪名法定刑相比较轻。

     为了避免犯罪嫌疑人以虐待罪躲避相对更重的刑罚,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若同时符合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致死)、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实践中经常是数罪并罚,如此才符合刑法上的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本案中,若陈某被认定构成虐待罪,明明的死因并非长期虐待造成的,那么陈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数罪并罚,若陈某不能认定为虐待罪,则其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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