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关一则私募机构重大事项变更的文章被界内人士疯狂转发。起因在于有私募机构在基金业协会资管平台系统内申请重大事项变更时,弹出了两处需要提交法律意见书的界面:一处为“专项法律意见书”;一处为“(登记)法律意见书”。

    据文章所述,“登记法律意见书”,要对私募机构申请登记时的14项内容进行审查,这意味着,私募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变更时,协会的审查更加严格,视同该私募机构新申请登记。

     毫无疑问,这一下引发了整个私募界的关注,因为购买一家私募机构,等同于新申请登记。买壳所花费的力气,不少于新注册、备案一家。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中的相关原文如下:    

1、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应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对申请机构的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分支机构情况、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包情况、合法合规情况、高管人员资质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2、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相关事项逐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充分说明变更事项缘由及合理性;已按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履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股东大会或合伙人会议的相关表决程序;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向私募基金投资者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了信息披露。

    

    尽管原文中分别提及专项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但从涉及内容来看,二者并无本质区别。

较真的一湃君专门查询了基金业协会,得到的是这样的答复:“您好,属系统问题,已修复”。而且我们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现,基金业协会资管平台系统内并未出现俩处需上传的法律意见书(见图),仍与以前一致。由此可见,系统确已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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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我们应该可以确信,目前的私募机构重大事项变更,仍然只需要提交一份专项法律意见书。不过我们也应认识到,对私募的管控也日趋严格。


流言止于一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