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忍不住剁手?商家套路多!一湃律师立马给您奉上与电商“厮杀”的法律武器
发布者: yipailawer 标签: 发布时间: 2017-11-13 09:25
作者:董瀚月,董瀚月现为本所移民与海外投资服务团队成员,研究生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专业,有较高法学素养,精通英语。
“双十一”,你要撕的可不仅仅是与你抢夺战利品的其他消费者,更有电商。
想象一下,你怀着“单身狗要对自己好一点”的愉快心情,花掉“巨额”血汗钱,购买“一年只有一次”的优惠商品,却迟迟收不到货,收到货了又发现明明“商品评价”中全是好评的商家卖的竟是假货,经进一步调查,又发现这种价格根本不是最低价……被电商套路的你,在单身狗自己的节日里,就这么战败了……
电商的套路日新月异不断升级,除了我们平时最关注的制假售假的问题,还有许多其他方式,值得消费者警惕;我国法律的不断完善也为消费者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带来了信心。
一、虚假折扣和虚构原价
“双十一”期间,多少消费者冲着“这样的价格我们一年只敢卖一次”的宣传语以为剁手有理,谁知部分商家仅在“双十一”促销前先涨价,促销期间降价,价格实际上持平甚至上涨,趁着“双十一”的热度卖出更多实则更贵的商品,消费者没有得到实惠甚至更亏;甚至还有商家随意更改原价以制造优惠假象,误导消费者。match
根据去年“双十一”过后中消协的调查,从13家购物平台的533款商品价格明示情况来看,“双十一“当天价格低于10月20日、23日、26日、29日、11月1日、4日、7日、10日等时间节点的比例为27.8%;当天价格与这些时间节点持平的比例为55.5%;当天价格高于这些时间节点的比例为16.7%。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match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二、有奖销售活动欺诈
去年“双十一”期间,有奖活动欺诈的乱象也频频被爆出,例如OLAY玉兰油的“双十一”活动界面显示前11分钟的前2500名付款的买家可以享受买一送一,然而消费者在已经得到客服的中奖确认后,活动规则又被商家擅自改成随机赠送;有消费者在京东商城抽奖抽中iphone手机却在事后被商家擅自改成赠送200元优惠券……
商家活动页面显示的有奖销售活动规则构成一个明确具体的要约,当消费者完成符合中奖条件的行为(例如前11分钟前2500名付款)时即表明合同已经达成,商家事后的反悔和擅自取消的行为都构成违约。
此外,由于有奖销售活动的规则被明确地公布于网站页面之上,吸引了大量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商家的反悔和擅自取消还构成虚假宣传和对消费者的欺诈。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三、刷单炒信现象
为了吸引消费者购买,不少商家刷单、炒信、随意删除差评,制造好评如潮的假象,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甚至制造出“网络水军”刷单的暴力产业链。针对这一乱象,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作出规定,经营者采用刷单、炒信等方式,帮助自己或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200万元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条链接:
《反不正当竞争法》(新)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四、到货时间不合理延迟
“双十一”的盛大规模验证了我国国民的购买能力和我国物流行业的领先地位,消费者对“双十一”期间商品到货时间一定程度的延迟基本上也表示理解。然而,“双十一”期间购买的商品将近一年后仍未收货,投诉后商家仅以小额优惠券或优惠币的形式进行补偿的新闻也是屡见不鲜。
针对这一问题,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二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二审稿针对送达时间做出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与电子商务经营者约定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五、促销短信
“双十一”还未正式到来,商家的各种促销短信就接踵而至,令人防不胜防,有消费者表示曾一天之内收到三四十条信息,影响正常的工作和休息。促销信息的猖獗也说明了个人信息泄露现象的严重程度。如今,一些以正常渠道获得他人信息的商家或员工,在利益的驱使下,将客户信息销售牟利,这也是骚扰信息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工信部《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
用户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请求用户同意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说明拟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的类型、频次和期限等信息。用户未回复的,视为不同意接收。用户明确拒绝或者未回复的,不得再次向其发送内容相同或者相似的短信息。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对通过其电信网发送端口类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保证有关用户已经同意或者请求接收有关短信息。
还想剁手么?擦亮眼睛哦。
我预祝大家买到称心如意的好物哦,懂法不上当。
咱们一湃律师的“聊法”总有一款合乎你心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