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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网络和通讯技术的发展,我们目光所及不再是身边的方寸天地,藉此,我们了解

到原来有那么多的孩子被同学、保育人员、教师,甚至是自己的父母亲人霸凌、欺辱,受到

各种身体及精神上的摧残和伤害。

 每每看到这些信息,身为律师的自己更加感受到身上的责任和担当。依法履职,用法律武

器保护这些孩子!

    昨天,长宁携程亲子园虐童事件的视频被一个朋友发至我手机中,视频中老师模样的成年

女性将还站立不稳的小女孩推到在桌脚;小朋友一个个排排站好被喂食不明物体后集体大哭……

我整个人不禁颤抖起来!这是幼童啊,

怎么如此残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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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类似的儿童被伤害事件见诸报端并不鲜见,但此前我一直“天真”而略带“地域优越感”

地觉得,在上海,特别是在长宁这样社会环境相对优越的地区,未成年人这个群体,在校园里还

是能够获得更好的成长环境的,而事实证明,未成年人保护之路,任重而道远。

    现在案件最新的进展是,携程亲子园发出《公开致歉信》,表示涉事亲子园园长和相关人员

已被开除;管理方表示涉事人员不是老师是“阿姨”;同时警方介入,涉案三人因涉嫌虐待被刑拘;

长宁检方第一时间介入。

    看似事至此处已经得到了一个“说法”,但细究之下我们不禁要问:

是什么给了“阿姨”在没有“老师”监管的情况下,长时间、多次对幼儿施暴的机会?


是什么给了一个被教育局明确回应为“非正规教育机构”的单位吸收、看护幼儿的权力?


作为一个所谓的“幼儿托管点”,其背后的责任人究竟是谁?


而作为受害儿童的监护人,又应该以什么方式,向什么主体主张自己的权益,追讨相应的损害

赔偿?



 

  在这一系列问题中,最后一个问题无疑对受害儿童及其监护人来说尤为关键。而这个问题,是今天我么一湃所在工作群里激烈讨论的,也是我们身为律师首要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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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刑法的角度而言,在这个案件中,也许我们首先便会想到涉案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但故意伤害罪的定罪标准明确规定为必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达轻伤以上的程度,依此标准,受害人如果伤情构不成轻伤,则难以以此立案。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不受侵害,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九条规定了:“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参考近年类似案件的审理,本案中涉案人员实施伤害的行为涉嫌“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罪”,而该罪名依法可以是单位犯罪,这意味着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确认或可跳脱出所谓“临时工”、“清洁工”等具体施虐者,“携程亲子园”这个“幼儿托管点”在其中的刑事责任主体问题实在值得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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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的“携程亲子园”虽然不具备相应的教育资质,并不是一间适格的教育机构,但这并不影响其承担相应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角度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而本案中的另一个当事方——携程公司,虽然初衷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员工的生活需求,但就本案现有信息来说,携程将幼儿托管业务交由上海《现代家庭》杂志社读者服务部以第三方外包的形式承接,这其中涉及的相关合作形式,外包项目和责任承担现在均无法确认,而作为被侵权人,是有权将携程公司一并作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求偿对象的。

    当然,携程公司作为本案中的另一个受害方,也可以依据与第三方的合作协议进行追偿。

    面对这样的事件,值得我们法律人进行探讨的还有很多。

    当侵害来临时,除了新闻媒体的曝光,当事人更加需要的是得到法律上的帮助和支持,而为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寻找全面而正确的侵权主体,收集最充分的证据,提供最准确的法律依据,寻求权益最大化正是我们律师的职责所在。


    肖律师作为一名多年从事民商事案件的专职律师,在各类婚姻家庭、民事侵权等方面的案件实务中具有较为丰富的执业经验,对各类案件的处理和诉讼策略的设计有相对独到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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