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如今全国各地疫情形势依旧严峻,因为大环境的影响,很多企业停工停产,员工只能居家办公,但不同工作性质不同,有的岗位在家很难做出业绩,有的企业为了适当减少损失,纷纷进行裁员,那么,疫情期间企业可以辞退职工吗?

实事聚焦

     据报道,浙江杭州的当事人胡先生原先是某汽车销售公司的一名员工,于2016年9月正式入职,签订了6年的合同。2020年3月,疫情爆发后,胡先生的工作也受到了影响,被迫居家隔离,无法到公司上班。而做销售的没法出门,就卖不出产品,绩效也做不出来,这让胡先生感到非常焦虑不安,不料随后他竟收到公司的公司发布的部门裁撤公告及解约通知。

     公司方面给出的理由是,由于疫情,公司经营困难,实在是万般无奈下才进行的裁员。但胡先生未能接受这一说法,于是胡先生将工作了5年的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两倍的赔偿金、合同期内未休年假工资、尚未支付的两个月差旅补贴等约12.6万元。

     后经萧山法院审理,最终支持了胡先生的部分请求,判决公司支付赔偿金、年休假工资及差旅补贴共9万余元。案件的公开披露,很快引发网络热议。


     如今又正值隔离高峰期,许多人面临着被企业辞退的风险,惶惶不安。更有人称,自己在隔离期间就遭到企业以各种理由克扣工资的情形。对于这样的行为,法律怎么看?隔离期间,公司可以任意辞退职工吗?今天,上海一湃律师事务所就来和各位读者一同探析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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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对于本案中,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辞退员工的做法,法律如何评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本案中,该用人单位称其为基于经济性裁员的合法解除,但是该用人单位在裁员前并未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也未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因此其解除程序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

     此外,该用人单位在劳动者隔离期间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也违反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在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严格遵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裁员的具体人数、民主程序、报备流程、裁员时间等均应严格执行,否则将造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后果。


02

根据法律规定,职工因疫情被隔离了,隔离期间的工资怎么算?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于2020年初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今年3月28日出台的《本市人社领域全力支持抗击疫情的若干政策措施》中,为了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明确鼓励协商处理工资待遇问题,由医疗机构或政府依法对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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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都说“疫情无情,人有情”,疫情对企业和员工来说都是一次考验,劳动关系双方作为利益和事业共同体,均应增强法治意识共同应对,强化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理念,加强协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对于本起事件,您怎么看?欢迎和上海一湃律师事务所分享您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