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期经典案例推送中,我们将讨论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该起纠纷无法认定事故责任,公安部门只能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上的现场情况主要是:张某驾驶的一辆残疾专用车沿南京路由南向北直行事发地时,适逢王某驾驶的一辆电动自行车沿武宁路东向北行驶至此,两车相碰,致王某倒地受伤。后来经鉴定,被告构成10级伤残。公安无法查证该起事故发生的事实,王某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作为律师如何确定本案的答辩思路呢?


 一、法律法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张某坚称自己没有撞人,是原告自己的原因倒地受伤。公安通过现场刹车痕迹、车辆状态等无法鉴定出前后车关系,那么,我们就需要通过更多证据来证明是否发生碰撞的事实。

二、关于事实方面

(一)举证证明是否发生碰撞

1、根据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张某说路口没有监控,发生事故时现场没有群众可以作证,当事人现场没有拍照摄像无法举证前后车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代理律师也不能放弃,去现场查看说不定会找到重要证据。

2、现场查看

我们在无法查证事实的情况下去现场查看,当时现场处于施工阶段,在案发时也是施工过程中,所以就是这个路口没有安装监控。但是事发路口坡度较陡,转弯时车速较快,也可能发生无法及时刹车的情况。我们拍照录像刻成光盘提供给法官,作为证据提交。

3、调取事故卷宗

在发生事故时,交警会到现场拍照取证,也会将双方带到公安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在本案中,我们查看笔录,双方都承认了发生碰撞的事实,其中公安将王某撞上张某右挡风玻璃这样的事实也记录在案。

事故卷宗已经能证明案件事实,除非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没有发生碰撞,否则法官会认可事故卷宗中双方的陈述。

(二)既往手术史与本案的关联

王某经鉴定系左胫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在查看鉴定意见时发现王某左跟骨骨折的既往手术史,二者是否存在关联对本案也是重要事实。我们想到参与度鉴定,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我们跟法官及鉴定机构联系,最终鉴定机构的医生告知我们二者不存在关联,二者不是相同部位,旧伤与本案的受伤无关。

三、证明双方过错程度

明显现有的证据对被告张某不利,此时需要换一种思路,两车相碰说明双方都有责任。可以通过其他方面确定双方过错比例,此时通过车速快慢、是否为机动车也能证明过错程度。

1、关于车速。法官在庭审时通过查看事故卷宗上载明的车速情况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均能证明2人车速均过快,超过法律规定的车速,双方均应承担责任。

2、关于残疾人车辆是否为机动车。案件中的残疾人车辆是否为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无论从车辆鉴定意见还是事故卷宗,均无相应的记录。

通过查询相关文件及询问当事人,该种残疾人车辆有燃油车也有充电车,涉案车辆系燃油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在双方均有过错的情况下,机动车应承担更多责任。

四、庭审坚称没有撞到

作为律师非常清楚事故卷宗的意义,可是当事人张某并没有认真查看笔录就签字了。当事人在庭审时仍然坚称没有碰到王某,是王某车速过快无法控制导致倒地受伤。在法官释明后,当事人仍然坚持没有碰到,在陈述事故经过时也表示是自己在公安面前没有承认相撞的事实。最终,法官没有认可双方没有发生碰撞的事实。


综上,法官根据交通事故卷宗及当事人陈述中的事发经过确定被告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赔偿责任是有法律及事实依据的。另外,这个案子也提醒我们,在签署任何文件时需要认真查看,切勿盲目签署,最终很可能导致对自己不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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