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湃交流会:浅谈竞业限制协议的实务问题
发布者: yipailawer 标签: 发布时间: 2020-07-31 14:50
近日,上海一湃律师事务所开展了“浅谈竞业限制协议的实务问题” 的主题分享交流会,本次主题分享由侯佳男律师主讲。
侯律师首先以对于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判断开场,分别从订立协议的合意、约定的期限、义务主体的范围以及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约定等角度介绍了各要素对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的影响。
订立竞业限制协议的合意的表现方式一般分为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的竞业限制协议或者在劳动合同等协议中有单独的竞业限制条款。
其次,就判断期限是否合理,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竞业限制期限不超过两年;如果超过两年,超过两年的部分无效。非基于劳动关系而设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的期限不受限制。
再次,判断竞业限制义务的范围设定是否合理,需要审查的一个方面是竞业限制的主体范围,包括用人单位的主体范围和劳动者的主体范围;此外还要判断地域范围、时间范围、行业范围的因素。对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约定和支付,侯律师解读了《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中的规定。
接着,侯律师详细阐述了竞业限制协议的内容设计,他着重强调了竞业限制义务主体范围的设定、义务范围、补偿金条款和违约责任条款四个方面的注意点。 竞业限制义务主体范围的设定,主要包含权利主体能否及于用人单位的关联公司和义务主体能否及于劳动者的近亲属这两个方面。 义务范围分为禁入行业、禁止行为、限制模式这三个方面。 补偿金条款主要注意明确劳动者接收补偿金的账户,并让劳动者承诺自担收款不能的风险以及约定违约后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这两点。 侯律师强调,竞业限制协议中最重要、最核心的一部分是违约责任条款的设计。劳动者一旦违约,要承担的责任一般为三部分: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赔偿用人单位实际损失,还有支付用人单位维权成本。违约金的数额可以采用定额违约金和一定数额(补偿金或年收入)之倍数两种模式。 随后,侯律师从实践层面阐释了如何让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更好地去履行这份竞业限制协议以及在不需要履行的情况下,如何在合适的时期解除该协议。 竞业限制协议为附生效条件的协议,以劳动者离职为生效要件,用人单位如果要求劳动者无需履行义务的,应至迟在劳动者离职当日通知劳动者;竞业限制协议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更多的是一份权利,用人单位可以放弃权利、解除协议,但是如果在劳动者已经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以后,用人单位要想解除协议,必须额外支付劳动者3个月的补偿金,给劳动者一个过度缓冲期。 此外,侯律师还讲解了劳动者新入职后的通知义务及内容以及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的方式、时点和税务问题。 就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的问题,由于协议具有独立性,与劳动合同的解除违法与否无关,即使劳动合同被违法解除,劳动者依然要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协议不存在当然解除的说法,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需要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此外,协议未约定补偿金或者用人单位未支付补偿金,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违约行为如何认定是诉讼中的难点,侯律师从判例中总结出三个事实构成,即认定劳动者已经入职竞对单位,认定劳动者新入职的单位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以及认定劳动者现在的工作内容与原用人单位期间的工作内容重合或者类似。 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救济分为劳动者救济以及用人单位救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时,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也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赔偿实际损失。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和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最后,侯律师详尽解释了竞业限制的比较适用,即不同请求权基础下的竞业限制的区别。他主要从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以及合同法三个角度出发进行了全面地讲解。 通过此次主题分享,我所律师了解了如何为客户设计一份竞业限制协议,以及从实践出发,分别站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角度,如何为客户更好地规避其中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