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湃交流会:遇上汽车买卖欺诈陷阱,给您支个招
发布者: yipailawer 标签: 发布时间: 2020-07-23 14:36
近年来,随着汽车销售市场竞争的日趋残酷,一些销售公司通过隐瞒汽车瑕疵和缺陷,甚至进行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知情权。此类利用经营者在商品信息的获取上明显处于优势地位,消费者难以知悉经营者获取商品相关信息进行欺诈的行为,往往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如果遇上此类欺诈陷阱,律师给您支个招~
此次分享“汽车买卖合同欺诈行为的认定”是由我所张健律师主讲,从欺诈行为请求权基础、构成要件等方面,结合近些年司法实践案例,作了详实的剖析,希望向广大消费者解读汽车销售中的“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的相关问题。
从下图大数据可以看出,近三年汽车买卖合同纠纷关于欺诈案件共计615件,其中全部或部分得到法院支持案件数369件,占比60%,全部驳回的案件数219件,占比35.61%,其余案件数27件,占比4.39%。
消费者在汽车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中,通过司法裁判实务研究,须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该条款是消费者请求“退一赔三”的基础,该惩罚性赔偿原则适用的前提是认定消费者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障范围,即消费者购买为“生活消费需要”,排除了生产经营工具使用。 第二,侵犯知情权、选择权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该行为是否影响到消费者缔约买卖合同的根本目的,对此,首先可以根据经营者与消费者签订的购车合同分析,双方对此事项是否有约定;其次,可以审查出现的问题是否严重及相应处理措施是否复杂,若该问题不涉及车辆的主要性能、功能和基本用途等,相应修复措施轻微,花费时间较短,与此相关的信息并不属于影响消费者缔约根本目的的重要信息;最后,可审查该行为是否给消费者造成较大不利影响。 (2)经营者是否存在隐瞒相关信息的主观故意,根据车辆交付前,相关信息是否已经如实予以记录,是否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披露,进而判断经营者是否存在隐瞒相关问题及处理记录的主观故意。 第三,被认定为欺诈的案件,具体涉及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更改行驶里程、二次出售、更换过发动机、车辆有保险和临时牌照记录、召回车辆、更换过零部件、售前经过维修、明显虚构电动车续航里程等虚假宣传、粉尘车以次充好以及车辆存在缺陷等隐瞒事实真相问题。 为避免欺诈陷阱,消费者在选购爱车时,要选择品牌信誉度高的商家,并做好5项检查:、 作为经营者,做到始终以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诚信经营,树立并保持良好口碑,,针对车辆瑕疵缺陷与消费者做好沟通和确认工作,避免因小失大的行为发生。汽车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要提升细化监测,加强引导和规范,加大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