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新《证券法》正式生效 债券发行实行注册制
发布者: yipailawer 标签: 发布时间: 2020-04-21 13:13
2020年3月1日,经历了四年四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正式生效,靴子落地,对资本市场无疑会产生重大且深远的影响。新《证券法》中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完善证券交易制度,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以及建立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等方面的变革均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在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的背景下,债券发行也迎来了历史性的变革,核准制被取代,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发行走向注册制的新时代。
施行注册制对公司债券发行的影响
新《证券法》删除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的发行条件,这有利于质地较好的轻资产公司发行债券,对于负债结构的条件也赋予发行人更多的主动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亦作出规定,“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除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鼓励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的项目建设。”
在当前新冠疫情冲击下以及资管新规对理财非标产品的限制逐步趋严的背景之下,公司债券市场预计将进一步扩容。
需要注意的是,注册制改革并非意味着放任自流。公司债券市场除了有大量的机构投资者,也有众多的中小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因此,信息披露及投资者保护制度是注册制下充分保护债券投资者利益的关键制度。
新《证券法》着重强调了信息披露的重要地位,要求发行人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其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并要求发行人及时以临时报告方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从立法层面保障了投资者的知情权。
此外,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按照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对公司债券发行人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协助做好信息披露等工作,对所出具的专业报告和专业意见负责。
这就意味着对于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信披要求更为严格,双方所需担责也更重,体现了新《证券法》旨在从法律层面加强对公司债券发行人的持续监管,强化中介机构责任,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施行注册制对企业债券发行的影响
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企业债券发行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取消企业债券申报中的省级转报环节,指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受理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为审核机构。发改委正式退出具体的业务审核,仅履行监督指导及发行注册程序。
改革之前,企业债审批严格,流程较长,这次改革预计将提升发行人的积极性,从理论上而言,将中债登和交易商协会这两家预审机构转正将使得企业债发行更加趋向市场化。
实行核准制之时,企业债券发行一般需要二到六个月不等,而推行注册制之后,对批文内容进行简化,发行人能够更加灵活选择发行时间窗口,企业债券发行时间可能将缩短至两周到两个月不等。
企业债券发行也有相应的条件。发改委《关于企业债券发行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了,企业债券发行人应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应当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鼓励发行企业债券的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的项目建设。
企业债券实行注册制,从根本目的上而言还是为了助力实体经济的发展。
针对当前疫情对我国实体经济的强烈冲击,为了响应于3月1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所强调的“要把推进重大投资项目开复工作为稳投资、扩内需的重要内容,抓紧帮助解决各类所有制重大项目建设中的用工、原材料供应、资金、防疫物资保障等问题。”
发行企业债券所募集的资金将运用于优化企业融资渠道,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区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乃至当前疫情之下的复工复产等方面。
首批注册制企业债券正式推出
自3月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企业债券发行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以来,债券市场积极响应,截至4月7日,已有115家企业申报企业债券。
4月2日,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集团)有限公司、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三角咀生态园开发有限公司、常州滨江经济开发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和定西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债券注册通知书,新《证券法》颁布生效以来,首批注册制企业债券正式推出。
本次获得注册的6只企业债券合计规模403亿元,债券募集资金主要用于铁路、轨道交通、高速公路、绿色产业、棚户区改造、保障性住房等领域的项目建设,由此可见,企业债券注册制改革初见成效,并为合力战胜疫情,维护经济稳定注入信心与力量。
tips: 律师事务所在债券发行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