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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企业用工的相关问题







1、 延长假期、延迟复工期间,劳动者工资如何支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将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迟本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规定本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延长假期、迟延复工期间未上班的,按正常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企业职工,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通俗地讲,就是两倍工资。


我们将本次延长假期、迟延复工期间的具体日期对应的工资支付标准绘制如下表,以便于清晰阅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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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停工停产工资如何支付?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1)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2)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3、假期结束,劳动者未及时返岗,如何处理?


首先需核实劳动者未及时返岗的原因。若确因接受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或因政府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若经核实,非因上述原因导致旷工的,按照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执行。






二、    企业合同履行的相关问题





1、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属于不可抗力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本次疫情的具体情况,结合“非典”时期的裁判案例,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2、“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含完全不能履行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关于“不可抗力”有哪些注意事项?


(1)慎用“不可抗力”条款。哪些情况属于“不能履行合同”,并没有明确清晰的界定,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建议客户在经过充分论证后再援引该条款。

(2)通知义务。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通知的方式、期限应当符合合同的约定。









4、疫情防控期间,买方不能履行合同如何处理?


(1)买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方以符合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卖方解除合同;或者经协商一致变更合同。

(2)买方部分不能履行合同,比如需迟延付款、收货、验收的,买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建议买方与卖方针对合同履行中付款、收货、验收等事项达成《会议纪要》或变更协议,便于后期合同的履行。









5、疫情防控期间,卖方不能履行合同如何处理?


(1)卖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卖方以符合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买方解除合同;或者经协商一致变更合同。

(2)卖方部分不能履行合同,比如需迟延发货、部分发货的,卖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建议卖方与买方针对合同履行中的发货、付款等事项达成《会议纪要》或变更协议,便于后期合同的履行。









6、疫情防控期间,是否可以要求减免租金?


该问题目前还存在争议,需根据个案具体分析。以“非典”疫情为例,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对于依据不可抗力要求减免租金的适用较为谨慎,但对确实受到疫情影响的承租人,法院倾向于适用公平原则,适当减免部分租金或免除其迟延租金的违约责任。


若承租人拟向出租人主张减免租金,注意以下事项:

(1)租赁合同在疫情发生之前已经签署生效,且在疫情爆发前正常履行;

(2)提供承租人因受到疫情影响而不能正常使用租赁物的证明材料,比如政府的政策、命令等;

(3)区分“疫情影响”与“商业风险”;

(4)若协商不成,需以诉讼、仲裁的方式向出租人主张,需承担诉讼成本。









7、疫情期间,建筑施工企业要注意哪些问题?


(1)因疫情停工的工期延误

建议承包人援用施工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及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书面通知发包方延长工期。如果使用的是“2009版示范文本”或是其他条款中未明确约定的施工合同,对于此次疫情是属于不可抗力、情势变更还是商业风险,则需要结合个案具体分析。

(2)因疫情导致的停工损失

承包人因疫情停工产生的损失有工期延误,人工费,材料费,管理费,机械台班,脚手架租赁,复工后的赶工措施费,因停工可能造成的工程本身的损坏以及由此引发的第三方人损和财损等。

(3)因疫情导致的停工损失承担

因疫情停工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损失部分,首先以双方施工合同的约定为准,如果施工合同没有相关约定,则可以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损失由资产的所有人承担”归责原则对“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进行分责。

如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则其中部分损失可向发包方索赔:政府的疫情防控措施与停工存在因果关系,并且是导致停工的唯一原因,施工企业自身对停工不存在过错,没有其他措施和方法避免停工,如果仍然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履行,将导致发承包双方利益失衡,施工企业在疫情导致停工后,已履行了通知业主的义务。


例外情形: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未及时履行通知、证明义务的,不能免责;未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不可抗力损失的,须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4)停工损失索赔注意事项
建议承包人在疫情导致停工后,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通知发包方,做好相应损失项目的施工现场情况记录;发包方或监理要求采取的现场防范、工程保护措施,应及时办理有效签证;收集相应书面证据,必要时可拍照、录像,以便于后期索赔和确认费用。同时,发包方不能放任停工损失的扩大,应及时采取必要的减少损失措施。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期限和程序,及时向发包方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







三、诉讼、仲裁程序性相关问题






1、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时效是否中止?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 个月内,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民事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已于2013年废止,但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规定当事人因是“非典”患者、疑似“非典”患者或者被依法隔离人员,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本次疫情中,我们建议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通过非诉讼方式积极主张债权,如发短信、微信等,非必要情况,谨慎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2、疫情防控期间,仲裁时效是否中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明确,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3、当事人因疫情无法开庭、预交诉讼费、举证或调取证据怎么办?


当事人确因疫情将耽误上述期限的,均可向法院申请顺延期限,但需注意应最迟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申请。






四、其他相关问题





1、受疫情影响,资金紧张,国家是否有帮扶政策?


目前无论从国家层面以及地方层面均陆续出台了部分政策,企业可予以关注。此处列举部分政策供参考。


(1)信贷政策

银保监会于 2020 年 1 月 26 日发布的《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规定,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随着严峻的疫情防控形势发展,银保监会又于2020年2月1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规定,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2)稳岗补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以上海为例,上海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企业可根据当地政策申请。


(3)社保政策

推迟调整社保缴费基数。部分地方政府出台了推迟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以上海为例,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含职工医保年度)的起止日期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推迟3个月。据测算,预计当年度将为上海市企业减轻社保缴费负担101亿元。


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部分地方政府出台了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以上海为例,因受疫情影响,对本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2、在防控新型肺炎期间,经营者违反《价格法》会面临什么处罚?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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