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失去工作还要承担债务?!引发律师思考
发布者: yipailawer 标签: 发布时间: 2019-06-10 10:41
案情简介
甲是一县城小饭馆的厨师。在一天晚上下班回家的路上,甲驾驶摩托车与驾驶三轮车的乙相撞,甲当场昏迷。这起事故共造成甲各种损失及应得赔偿计40余万元,甲因这起事故不能再做厨师,面临严重的生活困难。而肇事者乙无任何赔偿能力,甲只能拿着一纸判决书而感叹。
稍懂法律的朋友会敏锐地观察到,下班期间发生非因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属工伤。人社局也认定了甲的工伤申请。但小饭馆的老板也是下岗工人,无任何赔偿能力。
思考过程 这个案子不是我负责的,只是在帮忙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时,甲的一句话深深地刺痛了我。 交完材料,甲对我说:“我也不想谁赔我多少钱,能把我在外面欠下的20多万还清,就行了!”甲被撞后头部受伤,行动及思维均较迟缓。看着他一晃一晃地走下楼梯,听着他娓娓道出的感叹,我感到心酸。他是受害者,现在不仅劳动能力下降,还要背负如此巨额的债务。难道就没有救济途径?如此太不正义了。 我总感觉,无论怎样,甲总是要得到赔偿才是正义的。本案中,甲能得到及时的赔偿,能不因受伤而变得落魄,这就是正义。如果甲因被撞而导致受伤,还要背负巨额债务,这就是不正义。 但我知道道德上的同情如果没有法律的依据,是帮不了甲的。现在肇事人与雇主都没有赔偿能力,于是我从工伤这个环节下手,看能否从工伤保险基金得到赔偿。 检索了《工伤保险条例》(下称条例)相关条文,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而本案中,小饭馆的老板根本没给甲交纳任何保险,即使工伤保险是国家强制性保险。看到此法条,很多人会想,去找用人单位吧。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甲的用人单位没有钱! 我的想法就是,从立法技术的角度讲,该款存有缺陷,没有考虑到当用人单位无力支付工伤待遇时怎么办。让受伤者自己承担?这样显然是不正义的! 读完第一条我如获至宝,仔细分析这一条会发现,该条的关键词为:“保障”、“因工受伤”、“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也就是,条例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职工在受有工伤时能得到救治和补偿。因为该条属法律原则,那么本条例其他的法律规则都要符合这一原则。从这一条看,甲的损失应该得到赔偿,而且还应得到一些经济补偿。 看到第五章工伤保障待遇,发现该章节规定了哪些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哪些属于用人单位支付,但没有例外情形!我认为这样的规定对我方很有利。我又读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发现其规定在“法律责任”一章。 条例之所以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其目的在于惩罚有过错的用人单位,因为为职工买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 但本案中,甲却因用人单位没钱而得不到赔偿,实际由甲自己承担用人单位不交纳保险的不利后果。有人说,等用人单位有钱时,再去要。我说:凭啥让职工去要,为什么不让工伤保险基金先付,然后由人社局再向用人单位追偿?还有,如果用人单位这辈子都没钱,那该从何要起呢?而如果职工得不到赔偿,显然不正义,也与条例第一条规定的立法目的相悖。 有人又会说:如果用人单位一辈子都没钱,那工伤保险基金不也亏了吗?但我认为:工伤保险基金亏总比受伤职工亏好。而且,国家设立工伤保险本身就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不正是在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吗?另外,工伤保险基金先行赔偿的另一个原因是,导致职工因单位不交纳工伤保险而得不到赔偿,人社局也存在过错。 因为,根据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该条的核心是“负责”二字。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负责的事项,说明行政机关有权力去做此事,比如征收工伤保险费;同时,行政机关也有义务这样做,行政机关无权放弃,法律术语叫处分。这是私权与公权的区别,私权可以处分,但公权不能处分,公权行使者必须积极履行公权,比如税务局,必须依法征税。本案中,小饭馆没为其雇工交纳工伤保险费,小饭馆有过错,人社局也有一定不作为的过错。 可能还会有朋友指出:职工明知自己的单位没给自己交纳保险,为什么不要求单位交纳呢?或者去人社局举报。 首先,无论是条例还是社保法都规定,职工有权监督用人单位为其交纳社保。这里的“权”是指权利,职工没有义务去做。所以,职工没做,并不存在任何过错。 其次,职工作为单位的员工,相对于单位是弱势群体,我们怎能去苛求处于弱势的一方去严格要求强势的一方呢?最后,如果真的有人鼓足勇气到人社局去举报了,人社局对单位一通罚款,可以想象该职工以后的日子了。 法谚曰:“一个人不能从他的不法行为中获利。”如果甲的损害均由其自己承担,那么小饭馆和人社局均从自己的不法行为中获利!而自身毫无过错的甲,却承担了巨额的债务和身体的伤痛!这公平吗?这符合 正义吗?! 思考结论 思考到这里我得出的结论是:甲的工伤损害应该由小饭馆支付,但小饭馆不能支付时应该由人社局在条例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内先行支付。支付后,人社局有权向小饭馆追偿。 至此,自己很有成就感,很高兴,也很激动。我想,甲得救了。而且,法院一旦支持,以后类似情形均可以得到解决。也就是,职工不会因单位没给自己交工伤保险而由自己承担责任。 虽然自己论证的很缜密,也很有道理,但还是担心法院会否支持。我提醒自己明天看一下《社会保险法》有没有类似规定。 第二天一到办公室,我就找到了社保法,锁定了该法第四章工伤保险,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该款清晰地记载:“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我几乎跳了起来,太好了!甲有救了!正义可以实现了! 仔细分析会发现该条文很先进,比之前我得出的结论还先进。我用的是用人单位“不能”支付时,这要求职工要穷尽向用人单位的权利主张。而社保法规定的是:用人单位“不”支付时,这样无疑减轻了受伤职工的负担,也体现了保障职工权益的目的。 看到该法条,我认识到法律人思考的前提,尤其在成文法国家,是熟悉的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各种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当现行规则不能实现正义时,再运用原则进行论证,实现正义!
带着这些疑问我研读条例,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这就是我对一起案件的思考过程。希望也能给你带来启发。也希望生活中遇到问题的人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合理诉求,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当然,如果有困惑,可以找律师哦,专业服务解您所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