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投资人必读之——投前调查与投后参与

发布者: yipailawer 标签: 发布时间: 2018-07-30 11:40

      6月27日,位于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168号无限极大厦26层的上海意隆财富投资管理公司已经无人办公,基金产品已到期的投资人无法赎回,未到期的投资人亦提心吊胆,资金的安全性存在很大的疑问。除此之外,上海西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郁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易财行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实际控制人为上海阜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多家“阜兴系”公司相继出事,实际控制人均跑路,作为托管行的上海银行也被推到了风口浪尖。

       此后,众多投资人多次在公司门口、上海银行浦东分行门口或者基金业协会门口聚集想要“讨个说法”,甚至有人尝试采取不理性的方式维权,事件愈演愈烈,一则“上海银行270亿理财基金,100万起购,血本无归”的文章在微信朋友圈广泛传播,引起各方关注。

      7月13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终于发出了《关于上海意隆等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风险事件的公告》,要求托管银行“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建立应急工作机制,统一登记相关私募基金投资者情况,做好投资者接待工作”,并附上了托管银行的联系方式。




微信图片_20180730113612.jpg

      然而,经侦方面对“阜兴系”公司的调查有可能需要花费很长的时间,众多投资人的资金去向哪里,又能追回几何更是难以预测。一湃君认为,私募基金领域存在的风险可能包括正常的投资风险和因为管理人、托管人失职甚至涉及刑事犯罪导致的风险;包括基金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风险和因为市场波动、政策变化、宏观经济波动导致的风险等。一般来说,购买基金产品、签署合同书的同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就应当对可能涉及的风险作出解释说明,投资者确认并签署风险揭示书后,就表示已经充分了解并承担投资此私募基金可能带来的风险。因此,对于投资人而言,为有效应对风险,从购买基金产品前的投前准备,到基金产品运营的过程参与,再到发生问题后的及时维权,都值得重视。在此,本文先对投资人投前准备和参与运营进行介绍。

微信图片_20180730113617.jpg


一、投前自查——合格投资者:


      商业世界风云变幻,因此基金产品的运营最终结果为何无人能够确定,为保证投资者能够承担和应对正常的市场风险,相关法律对参与私募基金投资的资格设定了门槛,同时也是对有意投资的人士进行一定的保护: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二、投前基金产品背景调查——公示信息调查


在投资之前,投资者可以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http://www.amac.org.cn/)对基金管理人公司和基金产品信息进行查询,尤其应当注意“机构诚信信息”中的内容。通过这样的投前调查,可以对基金管理人公司和基金产品有一个综合的了解,尽可能减少由信息不对称和盲目、冲动投资带来的隐患。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基金业协会是“由基金行业相关机构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参见《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http://www.amac.org.cn/gyxh/xhzc/382684.shtml),即行业自律组织,且对基金管理人公司和基金项目并没有实际监管的职权或义务,根据《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此外,在我国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的查询页,协会也特别为投资人作出了提示:“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不做实质性事前审查。公示信息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投资者进行私募基金投资时须谨慎判断和识别风险”。

 

微信图片_20180730113630.jpg


      可见,基金管理人协会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项目只能进行很有限的监管,一旦真出了事,也往往只会在事情已经爆出、投诉人数众多的情况下在“机构诚信信息”处做出标记,这样的标记是滞后的。例如前文提到过的“阜兴系”公司,直到7月13日基金业协会才终于标记诚信风险和发出相关公告。因此,在基金业协会上进行投前的调查是必要的,但并非能够保证一定能够规避风险,仅能作为一种参考。

三、对私募基金合同主要条款的审查

微信图片_20180730113633.jpg


      在正式购买基金产品、与销售方签订基金合同之前,建议各位投资人对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进行一定的了解,以免被销售人员“忽悠”,或者未注意到合同中的不合理条款。例如,若销售人员以承诺最低本金或承诺最低收益的方式引诱购买的,请即刻拒绝,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责任的一些规定都有“按照合同约定”的字眼,因此应当尤其注意合同中是否有故意规避义务的不合理或不合法约定。基金业协会曾为协会会员发布合同指引(参见http://www.amac.org.cn/xhdt/zxdt/390510.shtml),投资人也可以阅读以做签约前的必要准备,更谨慎的,亦可向专业律师寻求建议。


四、投后参与运营

     购买基金产品后,建议投资人持续关注该项目的运营,这也是投资人的权利:《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此外,在正规的基金合同上,也会列明投资人具有此项权利。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有夸大或虚假宣传、违规保本保收益、挪用或侵占基金财产、将固有财产与基金财产混同、违反合同约定列支费用、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虚构投资项目进行募资等。因此,投资人应该关注基金的运营情况,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随时查询基金业协会官网的诚信记录和涉诉情况,若有可能导致自己的投资项目收到影响的,或基金无法兑付的,应立即采取措施。

五、发现问题后的及时止损

      根据一湃律师的相关经验,若真正到了基金“爆仓”、众多投资人无法兑付的时候(例如本次“阜兴系”事件),经侦就会介入,此时很有可能导致法院决定不予立案,待刑事侦查结果确定后再处理。因此,投资者应随时关注基金项目情况和管理人情况,一旦出现问题,立即在管理人尚有兑付能力时候先下手为好。

      例如在还有机会进行协商的时候,尽快协商达成赔偿协议,甚至可要求提供相应财产进行担保,若不履行的,可向法院起诉;对于一般的违法违规,投资人可以通过向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举报,或在协会官网投诉,以规范基金的运营,保护自己的权益;严重违约造成基金发生损失的,基金投资者可以通过合伙人会议(或基金持有人大会)更换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基金管理人,或对基金进行清算,及时止损。

      本文对投资人投前准备和参与运营进行介绍,请各位投资人或有意投资的人士进行参考。对于我国相关行业体系和法律体系对私募基金风险是如何规制的,发生问题后,投资人又如何利用这些规制方法选择合理路径去维权,将在下一篇文章中介绍。

微信图片_20180730113652.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