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湃解读——电梯劝烟猝死案

发布者: yipailawer 标签: 发布时间: 2018-01-29 09:50

当大家都为郑州中院点赞时,有律师在分析程序性合法与否的问题!一湃君作为律师,坐不住了,得好好跟大家分析一下!到底有没有问题?关键点在哪里?


据新华社1月23日电,“电梯劝烟猝死案”于1月23日在河南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驻经开区综合审判庭二审公开宣判。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死者家属田女士的诉讼请求。


01

  事件起因

2017年5月2日上午9点多,医生杨某在乘电梯后发现老人段某在抽烟,遂上前劝阻,随后双方发生争执。


据监控录像,双方争执从14层持续到负一层,又都从负一层回到了一层大厅外的院内。据当事人杨某陈述,老人当时比较激动。


后双方在物业人员劝说下分开,杨某离去,段某则进入物业办公室休息,没多久,段某突然倒地。急救中心出具的证明显示,急救人员到达时,段某意识丧失,经抢救病情无变化,心电图示全心停搏,宣布临床死亡。


02

一审判决

段某家属将杨先生告上法庭,要求40余万元的赔偿。


2017年9月4日,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此事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段某因在电梯内吸烟问题与杨某发生言语争执,双方的争执被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劝阻且杨某离开后,段某猝死。


该结果是杨某未能预料到的,杨某的行为与段某某的死亡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段某确实在与杨某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杨某补偿段某家属田某15000元,驳回田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03

二审改判

一审判决作出后,杨某未上诉,段某家属田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2018年1月23日,二审公开宣判称,本案中杨先生对死者在电梯内吸烟予以劝阻合法正当,是自觉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死者家属田女士的诉讼请求,并由田女士承担一二审共计1.4万余元的诉讼费用,并称此判为终审判决。

 

一湃君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适用前提是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


那么本案争议的焦点就在于劝阻吸烟与猝死之间到底有无因果关系。


一湃君看来,首先,杨某劝阻段某某吸烟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劝阻行为。在劝阻段某某吸烟的过程中,杨某保持理性,平和劝阻,双方之间也没有发生肢体冲突和拉扯行为,本案中也没有证据证明杨某对段某某进行过呵斥或有其他不当行为。


其次,杨某劝阻段某某吸烟行为本身不会造成段某某死亡的结果。段某某自身患有心脏疾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发作心脏疾病不幸死亡。


虽然从时间上看,杨某劝阻段某某吸烟行为与段某某死亡的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最后,杨某没有侵害段某某生命权的故意或过失。杨某此前不认识段某某,也不知道段某某有心脏病史并做过心脏搭桥手术,其劝阻段某某吸烟是履行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不存在加害段某某的故意,而且杨某在得知段某某突发心脏疾病后,及时发挥专业技能对段某某积极施救。杨某对段某某的死亡无法预见,也不存在疏忽或懈怠,没有过错。


综上,杨某对段某某在电梯间吸烟予以劝阻的行为与段某某死亡结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杨某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虽然杨某没有上诉,但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依法应予直接改判。


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的立法宗旨,司法裁判对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和鼓励,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这次,一湃君给郑州中院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