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湃影评——《美女不可貌相》第二季

发布者: yipailawer 标签: 发布时间: 2018-01-26 16:30

大家好,盼望着盼望着,《美女不可貌相》第二季又和大家见面了。


我们的女主人公简这次因为一个案子可能面临撤销律师资格证,到底是什么案子呢?


派克(简所在律所的高级合伙人)要求简接手一件有八位数回报的工作。Eric原是一位投手,但却因一次手术失败而毁掉前途。


Eric要起诉医院。派克让简做首席律师,金(简的同事)做副手。第一次庭审时,辩方律师提出Eric早就认识到自己没有前途,这次手术失败只是为了让医生为自己实现不了的梦想获得。简和金陷入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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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通过调查,发现了为Eric做手术的医生前一晚连做三台手术并参加了一场聚会,以及凌晨四点闯红灯的监控纪录。简和金轻而易举为Eric赢得巨额赔款,而派克的公司也因此得到一千五百万美元。为此特意为简和金召开庆功会。  

在庆功会上,简突然发现起诉医生的证据出现问题。医生被监控抓拍到的地方和医生声称去参加聚会的地方不在一条路上。


经过简的继续调查,Eric和医生早在一年前就关系亲密,Eric其实早已知道自己没有职业前途,想和医生合伙赚取一笔保险费,养活自己后半生。


简告诉了派克,但派克告知简律师不能起诉客户,否则就是违反律师道德,会被撤销律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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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简想伸张正义——她找到Eric的医生,引导Eric的医生说出她跟Eric的勾当,并用录音机录下。


回到办公室后,简收拾好自己的东西,把录音带和一些资料寄给相关机关,并给派克写了一封辞职信。


简最后来到格雷森(简灵魂交换前的男朋友,格雷森并不知道与他共事的简的灵魂其实是他认为已经死亡并且十分怀念的女朋友戴比)的办公室,告诉格雷森她很喜欢与他共事,并亲吻了格雷森的脸颊,然后离开。


回到家后,简告诉斯蒂丝(简灵魂交换前的闺蜜),她打算同意托尼(简主办一个案子的主审法官,后来是简的追求者)的邀请,她要开始她的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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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简可能会被撤销律师证的原因是美国的律师—当事人特免权制度,很多人对此表示很陌生,我们就来简洁地介绍美国律师-当事人特免权制度。

01


什么是律师-当事人特免权?

律师-当事人特免权是英美法系一项重要的证据法规则。它不单纯是律师对当事人的保密义务,更是当事人享有的一项免证特权。


根据该规则,当事人(亦称委托人或客户)与其律师间为获得或提供法律服务而进行的书面或口头的保密性交流,受特免权保护;除当事人放弃保持该交流的保密性外,当事人有权在诉讼程序中不披露且禁止其律师披露交流的内容。


02

适用该特免权保护需满足什么要件?

解读

1)主张受特免权保护者必须是客户或试图成为客户者,而与客户进行交流的人必须是律师或其下属且以律师的角色进行交流;

2)该交流是为获得法律意见、法律服务或法律程序上的协助,且并非为进行犯罪或欺诈行为;

3)该交流是保密性交流;

4)该特免权保护已被客户主张,且未被放弃。


03

谁拥有该特免权?

当事人,而非律师拥有该特免权。律师也可主张该特免权,但仅可代表当事人的利益主张。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律师通常可以委托人名义主张该项特免权。有意思的是,该特免权起源于英国,最早由出庭律师所拥有,后来特免权主体逐渐扩大到非出庭律师,并最后从律师转变为当事人。


04

是否当事人与律师的所有保密性交流均受该特免权保护?

不是。当事人与律师的交流中,仅为获得或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所进行的交流才受该特免权保护。当事人将律师视作朋友、商业顾问或政治顾问等角色进行咨询时,律师-当事人特免权并不适用。


当事人的身份、地址、聘任律师这一事实、律师费安排及委托代理协议的其他条件,一般也不受特免权保护。


此外,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就行政性事务(ministerial matters)进行的交流也可能不受保护。

举例

某案中,委托人被保释等待庭审,但在庭审时未出现。检察官要求律师就其是否已告知委托人庭审时间和地点作证,律师主张律师-当事人特免权予以拒绝。


法官认为,律师和委托人之间关于庭审日期的交流并未关系到委托人所涉法律问题,律师仅是行使通知职能,该等交流在性质上是非法律的,不受特免权保护。


05

律师与当事人所交流的事实受保护吗?

律师-当事人特免权保护的是律师与客户之间的交流(communication),而非他们所交流的事实(the underlying facts that are communicated)。所以,仅把事实传递给律师,并不能阻止这些事实从其他无特免权的渠道被强制披露。

举例

例如,甲被乙开车撞伤,聘请律师丙起诉乙。甲告诉丙,事故发生时,她正闯红灯过马路。基于律师-当事人特免权,丙作为律师不会被要求披露甲告知他闯红灯一事或就此作证(当然,若事故发生时,丙目击了甲闯红灯,则丙需作为目击证人就此作证)。


但当甲在法庭上被询问当时指示灯是否为红色时,她不能以已与律师就此进行沟通而主张特免权,而必须如实回答当时指示灯为红色,当然她可拒绝回答是否已就该情节与丙沟通。


06

公司作为客户时,是否公司任何雇员与律师的交流均受保护?

该问题并无明确答案。1981年前,美国法院主要采纳“控制群体”(control group)标准,只有与律师交流的雇员是公司控制群体成员(即其所担任的职位能控制或能对公司根据律师建议而决定采取的行动发挥重大作用)时,该等交流才受特免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