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1日上午9时,“杭州保姆纵火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4个月前,杭州市检察院以放火罪、盗窃罪,依法对涉嫌纵火的保姆莫某提起公诉。


没想到开庭不到半个小时,被告人莫某的辩护律师党琳山提出管辖权异议,坚持要求异地管辖,其指出,此案是全国瞩目的案件,浙江省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也可以指定其他法院异地管辖,杭州中院并不是唯一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但审判长表示,刑事案件中犯罪地法院拥有管辖权,并决定依法继续审理。在主审法官接下来的发言过程中,党琳山四次表示“我抗议”。


最终,经法庭多次释明后党琳山律师仍不愿继续庭审程序,于开庭26分钟后自行退出法庭。法庭宣布视退庭为拒绝辩护,随后法庭宣布休庭,本案延期审理。


 

提问

辩护律师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有法律依据么?


2017年11月8日,党琳山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邮寄了《关于对“莫焕晶放火、盗窃案”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申请书》,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浙江省以外的法院审理本案。


2017年11月20日,该律师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告知了上述申请书,要求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明确答复之前不要安排开庭。


党琳山律师认为,在没有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答复之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决定于12月21日开庭审理本案属于违法。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法院管辖,因此杭州中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但是,就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来看,党琳山律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非没有法律依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分别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也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杭州保姆纵火案”引发举国关注,是否属于全省乃至全国的“重大刑事案件”当然仍可以有不同的理解,但辩护律师申请最高法指定其他法院审理此案当属无可厚非。


当然,最终是否准许,最高法享有完全的裁量权。在最高法尚未给出明确答复之前,杭州市中级法院先行开庭审理本案,确有不尊重最高法权威之嫌。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根据案件的重大程度确定级别管辖的做法,因为缺乏明确、细化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并不多。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分别确定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通常情况下,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是当前处理刑事诉讼管辖争议的一般原则。


解惑

的确,莫某纵火、盗窃行为发生在杭州市辖区内,且该案可能会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此不论是根据地域管辖还是根据级别管辖,杭州市中级法院都对此案享有管辖权无疑。


至此,争议的焦点变得十分明了,杭州中院强调自己具有法定管辖权,而党琳山律师则强调杭州中院固然有管辖权,但由其他法院审理更能排除可能的干扰,从而更为适宜。


不过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对某个案件有无管辖权,应当由法院说了算。辩护律师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最终仍必须要尊重法庭的裁决。


综合来看,党琳山律师管辖权异议被法庭驳回后,自行退庭的做法,显然是未能充分尊重法庭权威,并且也是违背律师相关执业规定的。而杭州市中级法院的做法,似乎也有改进的空间,当辩护律师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应当宣布休庭,待合议庭合议之后再发出书面裁定。毕竟,莫某的辩护律师有权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进行上诉。


合议庭当庭口头驳回,一则显得过于草率,二则相当于剥夺了辩护律师程序救济的权利。

 

提问

如何看待党琳山的退庭抗议行为?


在目前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大背景下,党琳山律师为本案争取证人能够出庭,争取调取证据的申请能获得支持,目的是为当事人争取公正审判,有其正当合理性的一面。


当然,法庭有可能认为他是无理拒绝辩护,把他愤然退庭的行为,看成是扰乱法庭秩序,则有可能提出司法建议,要求司法厅局对他进行处罚,此前已有律师为此被停止执业一年。


相关法律依据一般为《律师法》第49条规定,即,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惑


党琳山律师因为退庭行为面临司法风险,可能会被处罚,影响到他后续的正常执业。


提问

提管辖权异议的具体理由有哪些?

首先,管辖错误。

我国刑诉法中的的管辖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立案管辖简单说就是指公检法机关分别应受理哪些案件。


审判管辖包含三种情形:

第一种是不同级别的法院受理不同的案件,第二种是案件受理存在地域划分,当事人要向与其案件有密切关系的地方起诉,第三种是例外情形,就是有些特殊案件只能由特殊法院管辖。当法院未按照上述规定管辖案件时,超出了法律的预先规定时,当事人可以行使刑事管辖异议权,以保证案件的公正裁决。


其次,管辖不适当。

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回避。

第二种是媒体和舆论的偏见。当地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已经对某一案件的案情作出了大规模的报道和宣扬,使得当地法院的所有法官都面临压力、受到影响并形成了预断。


再次,案件在当地涉及的利害关系过于复杂,干扰法院的公正裁决。这种情况下,法院审理案件要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干扰,以至于无法作出公正的裁判结论,背离了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基本原则。

 

解惑

提问

管辖权异议的意义何在?


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在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都有明确的体现,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有着重要的意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制度,但我国的刑事诉讼中一直没有对管辖权异议作出相关规定,由于《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规定的不确定性,以及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使司法机关行使刑事管辖权时还有一定的功利性。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体系重视实体正义,忽略程序正义,严厉惩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却缺乏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这种行为习惯影响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的办案实践,过分的强调案件的正确结果,不考虑程序是否公正,使得办案机关处理案件时经常违反法律的规定。



解惑


“杭州保姆纵火案”因莫某辩护人党琳山律师提出管辖异议而中止审理,从法理上讲,莫某故意纵火,有犯罪故意;烧死一大三小四口人,后果极其严重,证据确凿、构成纵火罪的要素齐全。


犯罪事实发生地在杭州,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案,管辖上也不存在问题。